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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事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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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事科儀:
法事科儀諮詢、依照亡者與家屬之需求、安排訂定時程、如期進行法事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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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葬儀社-慈家禮儀社葬儀【海葬】服務內容說明: 為建設綠色矽島之願景,維護環境永續發展,在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不留存骨灰的環保自然葬法是最節省土地資源的殯葬方式。 高雄市海葬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一、申請資格:依亡者遺囑或直系血親、配偶之同意,並將遺體火化後,始得為之。 二、辦理流程: 申辦程序 受理單位 檢附文件&注意事項 1、決定海葬時間(斟酌海象因素) 交通船海葬服務業者 2、辦理火葬(申請火化許可及骨灰再處理證明) 殯葬管理處第一或第二殯儀館核發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死亡證明或起掘證明、除戶謄本、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 3、辦理海葬許可證明 殯管處墓政管理課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印章、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火化許可及骨灰再處理證明,塡申請表、切結書及出海人員名冊(15人以內)。 4、辦理出海手續 港務局及海巡署 備海葬許可證明及出海人員名單 (隨船出海之必要人員:應以直系血親及配偶為宜。但無直系血親或配偶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2-5人隨船出海)。 5、接受安檢 海巡隊檢查站 隨船出海人員請務必攜帶身分證接受查驗。 6、前往海葬地點 家屬為亡者祝福祈語,再將骨灰拋向海域。 7、進行海葬骨灰儀式 8、返航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墓政管理課服務電話:(07)381-1592#209、210 海葬流程: (1) 海葬前,骨灰需經再研磨。 (2) 骨灰應放入可分解且無毒性之環保骨灰盒(/袋) 。 (3)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提出海葬申請,並依規定辦妥出海登記。 (4) 確定海葬日期(須考量天候因素,秋冬浪大海象不穩,應慎選舉辦,並應避開颱風期間)。 (5) 搭乘遊艇至法定可拋灑骨灰之海域(骨灰拋灑地點應避開《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所規定不得拋灑骨灰的海域)。 (6) 當船行駛至港口防波堤外6,000公尺以上之合法拋灑骨灰海域,恭敬將骨灰盒(/袋)灑入海中。 (7) 記錄骨灰拋灑地點的經緯度,以便日後追思。 (8) 拋灑骨灰後,拋撒些許花朵、花瓣或花束,取代焚香及燒冥紙。 (9)眾親友默禱祝福,恭送骨灰沉入海中,圓滿完成海葬儀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葬儀服務-火葬
高雄葬儀社-慈家禮儀社葬儀【火葬】服務內容說明: 【火葬】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五章 殯葬行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死者遺族應自死者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屍體火化或埋葬。但情形特殊需延長期限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死者遺族未於前項期限內,對冰存於公立殯葬設施之屍體完成火化或埋葬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逕予殯殮及火化或埋葬,所需費用由死者遺族負擔。檢察官因偵查需要,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暫時不予火化或埋葬屍體。 第二十三條 使用火化場設施火化屍體或骨骸,應由死者遺族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火化許可證明後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預定時間申請使用注意事項:105.10.02 修正 一、火化預定時間申請最遲應於火化前一日(上班日),檢附死亡證明或相驗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櫃台服務中心申辦火化許可同時預定火化時間,結清規費開立火化許可證,依預定時間前往報到火化。 二、火化預定時間於本處網站火化資訊查詢頁面提供可申請時段,額滿不予受理。 三、第1具火化作業時間為100分鐘,第2具起火化作業時間訂為80分鐘(未含撿骨、封罐作業時間),棺柩須於核定開始火化時間提前20分鐘報到,逾核定開始時間10分鐘以放棄論,較原申請時段提前到場者,得向火化登記排爐人員提出依到場順序編號提早補位進爐。原申請時段所遺之空缺則由其下一時段或遲到者依報到時間先後順序遞補火化。 四、空爐時間未達70分鐘以上者,為免影響下一時段使用者權益,不開放補位者使用(胎兒、孩童…等因火化時間較短,不在此限)。 五、火化預定時間資訊可於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網站及第一、二殯儀館服務中心大螢幕電視輪播資訊即時查詢。 六、申請火化預定時間須按棺柩尺寸填選一般型或加大型火化爐設備,如因業者疏失致尺寸不合,無法於預定時間火化者,以放棄論,由工作人員視現場狀況排補至後段空缺,若無空缺則繼續往後遞補排爐。 火化爐適用棺柩尺寸規格限制如下: (一)一般型:長220公分、寬75公分、高75公分。 (二)加大型:長220公分、寬85公分、高85公分。(第二殯儀館無加大型火化爐)。 七、火化進爐、撿骨、封罐均不須另給紅包,以免觸犯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規定。如有本處員工藉機刁難或索賄情形,請立即向政風室檢舉告發。 廉政檢舉專線:07-3857586、0800-025-025葬儀服務-樹葬
高雄葬儀社-慈家禮儀社葬儀【樹葬】服務內容說明: 【樹葬】 所謂【環保自然葬】指的是當人死亡後,將遺骸火化為骨灰,骨灰經再研磨處理後,於政府劃定之區域內進行樹葬或骨灰拋灑,之後不做永久的設施、不入塔、不立碑、不設墳、不記亡者姓名。 也可說是:「讓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避免環境的破壞,節省土地的資源,提昇殯葬文化及人的精神內涵。」。 91年公布的《殯葬管理條例》即針對環保多元葬法予以倡導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公墓外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相關規定,101年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就環保自然葬之規範如下: (一) 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1款規定:「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二) 第18條第4項、第5項規定:「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三) 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第1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註】:環保葬的儀式、流程:民眾只要備齊相關証件(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就可以到有辦理環保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沒有資格限制,往生者不必要是該縣市市民、也不必一定要是往生後多久之內才能申請。 現行環保葬,在人往生之後到安葬之前,所有的殮殯奠等喪葬儀式其實和一般葬法都是相同的。但是會選擇還保自然葬的人,多是具有自主意識的人,於生前已為自己規劃喪葬禮儀,或是舉辦生前告別式,其方式是很多元的。治喪協調
治喪、協調 1. 協助家屬選擇入殮、奠禮、火化、晉塔之日期與時辰。 2. 依需求協調奠禮流程及提供治喪期間應準備物品及建議。 3. 協助家屬撰寫訃聞並經家屬確認後印製。 4. 協助並指導家屬孝服及戴孝方式。 5. 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或代訂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