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儀服務-火葬

商品名稱:

葬儀服務-火葬

詳細介紹:

高雄葬儀社-慈家禮儀社葬儀【火葬】服務內容說明:

 

【火葬】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第五章   殯葬行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死者遺族應自死者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屍體火化或埋葬。但情形特殊需延長期限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死者遺族未於前項期限內,對冰存於公立殯葬設施之屍體完成火化或埋葬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逕予殯殮及火化或埋葬,所需費用由死者遺族負擔。檢察官因偵查需要,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暫時不予火化或埋葬屍體。


第二十三條
  使用火化場設施火化屍體或骨骸,應由死者遺族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火化許可證明後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預定時間申請使用注意事項:
105.10.02 修正

 

一、火化預定時間申請最遲應於火化前一日(上班日),檢附死亡證明或相驗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櫃台服務中心申辦火化許可同時預定火化時間,結清規費開立火化許可證,依預定時間前往報到火化。

 

二、火化預定時間於本處網站火化資訊查詢頁面提供可申請時段,額滿不予受理。

 

三、第1具火化作業時間為100分鐘,第2具起火化作業時間訂為80分鐘(未含撿骨、封罐作業時間),棺柩須於核定開始火化時間提前20分鐘報到,逾核定開始時間10分鐘以放棄論,較原申請時段提前到場者,得向火化登記排爐人員提出依到場順序編號提早補位進爐。原申請時段所遺之空缺則由其下一時段或遲到者依報到時間先後順序遞補火化。

 

四、空爐時間未達70分鐘以上者,為免影響下一時段使用者權益,不開放補位者使用(胎兒、孩童…等因火化時間較短,不在此限)。

 

五、火化預定時間資訊可於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網站及第一、二殯儀館服務中心大螢幕電視輪播資訊即時查詢。

 

六、申請火化預定時間須按棺柩尺寸填選一般型或加大型火化爐設備,如因業者疏失致尺寸不合,無法於預定時間火化者,以放棄論,由工作人員視現場狀況排補至後段空缺,若無空缺則繼續往後遞補排爐。

 

火化爐適用棺柩尺寸規格限制如下:

(一)一般型:長220公分、寬75公分、高75公分。

(二)加大型:長220公分、寬85公分、高85公分。(第二殯儀館無加大型火化爐)。

 

七、火化進爐、撿骨、封罐均不須另給紅包,以免觸犯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規定。如有本處員工藉機刁難或索賄情形,請立即向政風室檢舉告發。

 

廉政檢舉專線:07-3857586、0800-025-025